员工拒坐通宵硬座出差被开除,仲裁认定违法:这锅到底谁背?

刚刷到这个案,后劲挺大。

上海一个项目经理瞿女士,公司给她订了去成都出差的票,夕发朝至的硬座,酒店还订在郊区(到办公室得再坐一个多小时公交),让她次日9点到成都打卡报到。她嫌太累拒了,原话大概是"坐一晚上连觉都睡不了,我不去"。公司甩出一句"不出差算旷工,旷3天就开除"。3天后真开了。

瞿女士申请仲裁,结果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关键依据是宪法第43条,劳动者有休息权;出差路上大量占用休息时间、本质是为单位干活,那段路途该算工作时间。

我琢磨着,真正值得掰的不是"这公司欠骂"——那没悬念——而是边界线到底画在哪:

  • 通宵硬座跨市+次日早9打卡,摆明把休息权压到极限了,公司拿"省成本"当理由,站得住吗?
  • 可律师也点了另一半:要是出差落在正常工作时段、没额外加重负担,员工没正当理由硬拒,公司按旷工处理反而合法。
  • 那"通宵赶路"这种,究竟算"在睡觉"还是"在工作"?坐一晚硬座算不算法定工作时间,得给个说法才对吧。
  • 公司那边"影响项目进度、造成损失"的说法,真就一点道理没有?

仲裁给了个答案,但我觉得这题没完,大家怎么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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